找餐饮公司托管食堂饭菜太差 员工跳槽
今年早些时候,黄浦镇的一家企业聘请了一家餐饮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餐,并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食堂合同,短短一个月后,该公司收到了许多员工的投诉,称饭菜太少,饭菜质量太差,甚至有些员工辞职。
在多次沟通失败后,公司宣布终止与餐饮公司的合同,并拒绝支付部分餐费,餐饮公司一时愤怒,将企业告上法庭,双方各执己见,互不妥协。7月7日,在黄埔C的调解下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,双方同意终止餐饮服务合同,原告赔偿8000元。
2010年3月9日,被告以伙食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,向原告发出终止食堂合同的通知,原告认为在签订合同后,他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,为被告的雇员提供了美味的饭菜。但在3月9日,被告突然单方面发出通知,要求从3月15日起终止合同。
在沟通协调无效后,为避免进一步损失,原告同意解除合同,并与被告结清部分款项,但其余被告拒绝支付41341.3元,原告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,拖欠食品费。新台币,使他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,因此他起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41341.3元的滞纳金和152327元的预期利息赔偿金。
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时,认为原告是一个坏人,被告说,原告承认后,被告的雇员反映,食品质量太差,数量太少,不够吃,2月24日,被告提出特德对吃过东西的员工进行了第一次普查。98%的员工对饭菜不满意。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改善,经整改,原告食品质量没有改善。
2月28日元宵节,除正常用餐外,被告购买了一只金猪,为公司全体员工免费添加膳食。当日食堂满意度调查结果令人满意,3月3日、8日,被告再次对员工食堂满意度进行调查,两次调查中99%的员工表示不满。
被告称,餐食质量差导致员工投诉,甚至导致员工辞职,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生产效率。因此,被告单方终止了与原告的餐饮服务合同。
至于未向原告支付餐费,被告声称,在合同终止后,原告提供了其他公司的财务收据,并拒绝支付,被告认为一切责任由原告承担,原告的行为是不分青红皂白的。反诉要求原告提前交纳水电费1876元,聘请律师代理费9000元。
在法庭上,原告坚持他提供的饭菜很可口,并赢得了被告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。他们中的一些人对人口难以调整这一事实并不满意。目前,价格很高。每天三顿饭的餐费只有8元,所以不可能让所有员工都满意。
被告称,2月24日、3月3日和3月8日的三次民意调查显示,大部分员工对原告的饭菜不满意,10名员工的辞职信已提交法庭。辞职的原因是食物不足或食物不令人满意。
由于双方分歧较大,双方在庭审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庭审结束后,曾志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,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对比。经过多次调解,被告最终同意支付拖欠餐费39465.3元,赔偿原告8000元,并自愿撤回反诉,承担受理费1000元。